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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關于印發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5-30 11:14:41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現將《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甬政發(2025)40號.pdf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寧波市科技創新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我市產業發展緊密結合,強化政策激勵導向,聚焦重點發展領域,鼓勵開放合作,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委審定。

本市其他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授予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和組織。

市科學技術獎勵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包括下列類別:

(一)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六)青年科技創新獎。

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和青年科技創新獎不分等級。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授予總數不超過2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予總數不超過3個。青年科技創新獎每次授予總數不超過15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每次授予總數不超過6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20項,二等獎不超過40項。

第五條  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市從事自主創新工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或者團隊: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社會進步中作出卓越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巨大貢獻的。

第六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或者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或者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較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七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究開發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或者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顯著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九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本市的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本市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條  青年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一定發現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的創新性成果,對學科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創造一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一定貢獻。

候選者提名截至當年1月1日應未滿45周歲(女性應未滿48周歲),且提名年度全職在我市工作。

 

第三章  獎勵提名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提名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

(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

(三)符合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程序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對象的主要情況、成果等內容。提名者是單位的,在本單位網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提名者是個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

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存在較大學術爭議未取得定論的;

(四)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五)違反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的不同獎項提名中重復使用。

 

第四章  評審與授獎

 

第十五條  我市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市科學技術獎勵監督組(以下簡稱監督組)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評審組分為行業評審小組和綜合評審小組。獎勵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標準和程序,承擔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分為行業評審和綜合評審,由行業評審小組提出初評建議后,再由綜合評審小組依據市科學技術獎勵條件和評價標準對初評建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

監督組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獎勵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審小組的建議和監督組的報告,對獎勵建議進行審查和表決,形成獲獎者建議方案。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建議方案,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建設,健全專家遴選機制,優化分組評審方法。

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

(一)本人是科學技術獎提名者或候選者的;

(二)本人與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九條  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青年科技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每項8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每項分別為一等獎50萬元、二等獎25萬元,青年科技創新獎獎金每項10萬元。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條  寧波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或者團隊享有。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榮譽由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共享;獎金由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或者事先協議分配,分配前需在本單位或者團隊范圍內公布分配結果。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榮譽由獲獎人或者組織享有。青年科技創新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享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市科學技術獎獎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形式審查結果和獎勵委員會的獲獎者建議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

對有異議的內容,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獎勵辦公室提交核查報告報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處理的個人或者組織,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記入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市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宣傳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禁止利用市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以及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簽訂保密協議,不得與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聯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評審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有關組織機構、評審組成員、監督組成員以及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市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市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提名者、有關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評審組成員、監督組成員以及評審專家違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組成員、監督組成員以及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定位準確、學科或者行業特色鮮明的科學技術獎項。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的通知》(甬政發〔202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請點下面網址)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minzhengfu/20250529/448027.html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廳